GK-10 信息通报管理规定
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组织应确保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予以通报。
a) 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b) 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c) 发生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环境、安全事故;
d) 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e) 出现影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其他重要情况。
若认证机构发现由于获证组织通报不及时或不属实,影响认证结论的,认证机构将视具体情况决定重新审核或暂停或撤销获证组织的认证证书。
2. 认证机构也应及时采用适宜的方式,将下列情况的变化通报给获证组织:
a) 国家有关认证政策、规定的变更;
b) 国家管理体系认证标准的变更及有关变更后的认证要求;
c) 获证组织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方面的信息,认证机构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d) 认证机构的通讯地址、电话等变更;
e) 其他有关事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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